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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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0715W/2020-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09] 15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经静海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静海县国有资产

  处置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依据财政部颁布(第35、36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静海政发[2008]55号《静海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静政发[2002]44号《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处置程序,是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坚决按照《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的规定执行,不得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违规操作、故意、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把握好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及权限

  (一)处置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

  (二)审批权限:按照县政府静政发[2002]44号《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的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单台套(件)原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和虽然单台套(件)原值不足5000元,但是大宗需要处置的,报县国资委审批。

  2、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确权为国家所有的机动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处置单台套(件)原值在50000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委审批。

  3、以上单位的房屋、土地、其他建筑物需置换、出售,对外投资、债务重组等,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执行好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主要包括申报、核实、评估、批复、处置、收益等,具体为:

  (一)申报。由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提出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以及处置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委领取并填写《国有资产申请表》。

  (二)核实。县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申请表》对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核实报告单》。经县国资委认定后,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三)评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需评估的资产,必须聘请由国资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批复。由资产处置单位提出对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请示,县国资委以此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并出具《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处置报告书》。

  (五)处置。凡国有资产处置(除资产划拨外)都必须进行公开处置(拍卖、竞标、协议等),资产处置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对其交易额低于评估额10%的,应停止交易,同时向县国资委提出降价交易的申请,待批准后,再进行交易。公开处置要事先通知县国资委,县国资委将派专人对公开处置活动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否则按违规处理。

  (六)收益。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置换、报废变价收入及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上缴财政专户;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货币资金按照县政府静政发[2002]44号《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静海县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一般性资产处置程序

  一般性资产是指单位办公所用桌椅、沙发、热水器、电话等用品。

  1、由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国有资产申请表》;

  3、县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申请表》对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核对并进行确认;

  4、处置资产原值在50000元以上的,需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凭以上证件到县国资委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6、公开处置;

  7、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变现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按静政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8、处置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专用设备处置程序

  1、由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国有资产申请表》;

  3、县国资委依据《国有资产申请表》对处置的资产进行现场核对并进行确认;

  4、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废的专用设备还需聘请具有资质技术管理部门进行签定并出具报废证明;

  5、凭以上证件到县国资委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6、公开处置;

  7、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变现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按静政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8、处置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三、机动车处置程序

  1、由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国有资产申请表》;

  3、县国资委现场查看车辆使用情况;

  4、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机动车的报废,还需聘请具有资质技术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

  5、凭以上证件到县国资委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6、公开处置;

  7、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变现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按静政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8、处置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四、房屋建筑物及所占土地处置程序

  1、房屋建筑物及所占土地置换程序:

  (1)由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以下材料:批准手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涉及乡镇、村街土地问题的,必须签订产权界定协议书、房屋位置平面图等相关证件;

  (3)县国资委审核同意后,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填写《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处置审批表》,县国资委对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后,并起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国资委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执行通知书》。

  (5)公开处置;

  (6)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变现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资金按静政发[2002]44号文件执行;

  (7)处置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委备案。

  2、房屋建筑物报废拆除程序:

  (1)由资产处置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以下材料:批准手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涉及乡镇、村街土地问题的,必须签订产权界定协议书、房屋位置平面图等相关证件;

  (3)县国资委现场核实后,填写《国有资产申请表》,并办理资产报废拆除手续。

  五、对外投资办事程序

  (一)由投资单位向县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根据投资协议,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三)填写《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处置审批表》,县国资委对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后,起草《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报告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批后,县国资委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执行通知书》。

  六、资产调拨程序

  1、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单位系统内部调拨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2、跨部门、地区的资产无偿调拨,其程序为:

  (1)由调出调入资产的单位双方向县国资委提出申请;

  (2)县国资委对调拨资产进行现场核实;

  (3)由调出单位聘请由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支付;

  (4)填写《国有资产调拨单》,并由县国资委对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

  (5)资产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及所占土地无偿调拨,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待县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其他资产的无偿调拨由县国资委审批。

  2、跨部门、地区的资产有偿调拨,其程序为:

  (1)由调出调入资产的单位双方向县国资委提出申请;

  (2)县国资委对调拨资产进行现场核实;

  (3)由调出单位聘请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支付。

  (4)填写《国有资产调拨单》,并由县国资委对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5)待县政府审批后,再办理有偿调拨手续。

  

  

  主题词:经济管理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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