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静海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静海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静海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天津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全县共有幼儿园314所,在园幼儿27087人,学前一、二年入园率保持100%,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4.5%;幼儿园教职工1515人,高中以上学历达到86.8%。全县有市级示范园2所,一级园3所,乡镇中心园22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国办幼儿园数量少,乡镇、村办幼儿园的办园条件相对落后。师资队伍编制不足,农村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和待遇偏低,其社会保障政策尚未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幼儿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到2013年,促进公办幼儿园资源进一步扩大;民办幼儿园得到规范有序发展;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明显提升;保教质量显著提高;幼儿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在保持学前一、二年全部入园的基础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96%。
(二)年度目标。
——2011年,新建一所国办园,新建、扩建、提升改造12所乡镇中心园和85所农村幼儿园,创建一级园3所;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95%;教师专业合格率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60%。
——2012年,新建一所国办园,新建、扩建、提升改造6所乡镇中心园和50所农村幼儿园,创建一级园3所;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95.5%;教师专业合格率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
——2013年,新建一所国办园,新建、扩建、提升改造10所乡镇中心园和45所农村幼儿园,增加示范园数量;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96%;教师专业合格率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统筹规划,整体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1.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外来人口变化趋势,按照原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分步实施方案,按照相对就近、规模适当、建设达标、利于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学前教育园(所),满足当地幼儿入园要求。加强和落实保教队伍建设、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强化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等各项工作措施。
2.优化区域教育资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掘各类教育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覆盖面。积极支持乡镇、村街和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较大规模的企业兴办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强园帮弱园等集团化办园模式,引导扶持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园所建立发展共同体。积极拓宽引入机制,引进并扶持外埠、外商在我县兴办优质学前教育。
(二)加快建设,全面增强学前教育办园实力。
1.新建国办幼儿园。参照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进行建设,到2013年底,新建3—4所12个班以上规模的国办幼儿园,使县城内国办幼儿园增加到6—7所,使国办幼儿园的示范龙头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2.新建、扩建、提升改造农村幼儿园。实施农村幼儿园提升建设工程。按照天津市一级幼儿园标准,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进行新建扩建和提升改造。由乡镇政府投入或筹资建设为主,每个乡镇建设或提升改造1—2所规模较大、功能齐全、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13年,乡镇中心园达到28所,凡达到市一级园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市、县财政予以建设经费补贴。
按照天津市农村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推进村办标准化幼儿园建设。较大规模的村街,具备办园条件的,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人口少、生源不足的村街,可选择与相邻村街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通过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到2013年,使180所农村幼儿园全部达标,保证农村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对投入较大的幼儿园,县财政将予以经费补贴或配送部分设备设施。
3.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根据天津市民办幼儿园三类标准,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的举办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举办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注册管理,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民办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服务点的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县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指导。根据天津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完成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对依法取得办园资格、规模较大、管理到位、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园,县财政予以专项资金补贴。
4.推动落实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县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严格落实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建设部门协调,三个月内无偿移交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建委、发改委、房管局、教育等部门组成的综合督查小组,2011年,完成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查、回收任务。对未按批复的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年底前完成补建任务,交付县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开发商应上缴幼儿园异地建设费,该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幼儿园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
(三)改革创新,大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效益。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2.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发挥国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城乡“手拉手、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完善城乡教师“结对子”和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3.全面推进社区早期教育。构建政府统筹,依托社区,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每个乡镇依托乡镇中心园或社区活动中心等社区资源,至少设立1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基地,教育部门办幼儿园依托本园或社区设立1—2个社区儿童早期教育基地,每年为社区0—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6次以上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四)完善机制,全力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择优配备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各乡镇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园长和管理干部的培养和培训。乡镇中心园、县城住宅小区和示范小城镇建设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园长要公开选聘,择优选任热爱幼教工作、年龄较轻、专业毕业或幼教管理经验丰富的公办教师为园长。每个中心校要有专人负责幼儿园工作。
2.努力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根据幼儿教师的特点,以学前教育大专学历为起点招聘公办幼儿教师,逐步增加公办幼儿教师招聘指标;按照统一条件、统一聘任、统一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通过严格考核,选聘非公办幼儿教师,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基本需求。积极组织参加市级骨干园长、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到2013年底,教师专业合格率、保教人员任职资格合格率均达到85%以上。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体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和非公办合格幼儿教师,到2013年底,国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幼儿园基本达到市颁配备标准。增加幼儿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培养人数,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和合法权益。合格非公办幼儿教师月工资达到天津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制定非公办合格幼儿教师三级工资标准制度,适度拉开档次,优质优酬。对合格非公办幼儿教师,由县财政、用人单位、教师个人按比例分摊费用,解决社会保险问题。非公办幼儿教师在评优、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教师相同待遇。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强化责任落实。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县、乡镇两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研究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园建设和本计划中各项任务的落实。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等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落实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3.加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宣传。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的基础,是人生发展的开端。县、乡镇政府要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基本要求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