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办法〔2012〕54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9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工作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道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管线井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各管线井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线井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其各专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政公路巡查管理中心(市市政公路巡查管理处)负责本市市管道路、市内六区区管道路和外环线以内环城四区区管道路上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相应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管线井进行维护管理,严格履行日常维护、档案管理、巡查管理、责任信息公开、管线井问题处置等相关义务,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在建管线井设施的管护责任由管线井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发现管线井坍塌或者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在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补缺或修复;管线井坍塌的修复时限为24小时,井盖移位、破损、丢失的修复时限为6小时。
(二)发现管线井发生渗漏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修复;渗漏管线井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三)发现管线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责令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在规定时限内采取管线井调整加固措施,确保管线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与路面保持平顺;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管线井调整加固的修复时限,不含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的时间。
(四)发现擅自移动管线井井盖的,应当场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将井盖复位,恢复设施原状;
(五)发现偷盗、损毁、破坏管线井井盖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报告或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执法,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做好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处理处罚、送达执行等执法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
第七条 管线井行政案件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由执法人员所在基层执法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指定专人负责承办案件。
单个管线井调整加固案件的立案,要按职能分工向市或区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整个路段管线井调整加固案件的立案,要按职能分工报市或区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执法,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管线井行政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等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管线井维护管理责任人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未对管线井坍塌、移位、缺损、丢失、渗漏、高程超标等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可以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管线井行政案件的处罚幅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服从管理,采取了修复措施,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修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服从管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修复措施,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处以20000元罚款;
(五)不服从管理,拒不承认管线井管理维护责任,逃避修复义务,事后经查证确认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于不服从管理,拒不履行管线井维护管理义务的,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4章第3节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实施补缺、修复、加固、调整等措施,恢复道路使用功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管线井影响道路使用、危及交通安全,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组织现场确认、实施公告排查后仍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的,按废弃井处置,区分情况分别采取封盖、填埋、拆除等措施,恢复道路使用功能。由此发生的费用记录在案,由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管线井的维护、管理实施代履行或者按废弃井采取处置措施时,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护栏,安装发光或反光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采取修复等措施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标准缴纳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实施管线井维护管理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遇有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5年内挖掘、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冬季挖掘道路等情形的,按市市政公路局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依有关程序仍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人的管线井按废弃井处置后,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在前款规定的路段和时段内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管线井维修施工的,按基础标准的10倍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七条 管线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维护管理义务,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当缴纳道路损坏赔偿费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根据各类管线井的日常维护管理状况、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巡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责任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管线井问题处置情况,对各类管线井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