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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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静海县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0715W/2020-001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经静海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印发静海县公路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静海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静海县公路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发挥公路在支撑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城乡公路两侧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公路、县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管理。

关于公路穿村路段的环境管理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遵循全面规划、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强化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公路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县交通局负责本县县级公路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受委托负责国道、市道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规划、土地、公安、水利、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公路两侧设定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市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七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私自架埋管线及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匾以及利用公路设施喷涂小广告等;

(三)滥伐、盗伐公路林木,损坏绿化物及绿化设施;

(四)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填垫边沟、建筑非公路设施;

(五)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污水,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

(六)撒漏、扬尘污染路面和污染环境;

(七)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碾压物料、摆摊设点、拌合水泥灰浆、设置障碍等;

 (八)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损坏各类公路标志及各类公路设施;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取土、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十)借助桥梁敷设易燃、易爆管道和10千伏以上高压电线;

(十一)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县交通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修建铁路、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九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交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新设路口和原有路口应保持合理间距,县城环城公路、子牙快速路等高等级公路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0米,园区式开发原则上只设置一个路口,园区内企业不得再单独开设路口;新设路口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路面采用沥青砼或水泥砼硬化。

第十一条 对因事故损坏公路、桥涵、树木、分隔带、公路标志等设施,以及经批准挖掘公路、占用公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交通局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收取损失赔偿或恢复费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路,在竣工后5年内或在冬季不准挖掘。特殊情况经县交通局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交通局或者其它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9年4月20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静海县城乡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静海政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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