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12〕 64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
人口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
社会抚养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人口计生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的通知》已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从1998年起我县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行“乡征县管、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2002年县政府批转了县人口计生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拟定的《规范社会抚养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静政发〔2002〕13号文件)。通知下发以来,大多数乡镇在社会抚养费使用管理方面做的比较规范,按要求加强了管理,但是也有个别乡镇存在使用管理不规范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使用,加强管理,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求
(一)社会抚养费票据。征收单位必须向当事人开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统一票据。
(二)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到县人口计生委,由人口计生委上缴县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社会抚养费“乡征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交款同时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登记表》。
(三)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要坚持由乡镇计生办编制用款计划,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批后上报到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按专项资金管理。
(四)社会抚养费报表制度。每季度乡镇财政所要向县人口计生委、县财政局上报一次《社会抚养费支出情况表》,实行报表记账管理。
二、使用范围
财政下拨的社会抚养费按规定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开支范围:
(一)农村困难地区的独生子女保险费、奖励费;
(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费;
(三)计划生育受术者营养费、误工费;
(四)计划生育事务交通费;
(五)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并发症患者的补助;
(六)乡镇聘用计划生育临时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
(七)乡、村计划生育宣传费、干部培训费;
(八)流动人口手术费、管理费;
(九)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出补助;
(十)乡、村制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办法;
(十一)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补充。
三、部门职责
(一)为切实落实社会抚养费“乡征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县建立人口计生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参加的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小组。社会抚养费监督管理小组每年对各乡镇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对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全县通报。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和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口计生、监察、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357号令),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不使用专用收款票据,开白条或使用其他票据的;
2.利用职权随意增减征收标准或明征暗退的;
3.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名,变相出卖计划生育指标搞“创收”的;
4.随意扩大计划生育开支使用范围或挤占、挪用社会抚养费的;
5.以个人名义存款,私设“小金库”两本账或截留、坐支、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
6.隐瞒超生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后不据实上报的;
7.其他违法行为。
静海县人口计生委
静海县监察局
静海县财政局
静海县审计局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