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海县赴西藏服役义务兵
优待安置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静海县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0日
静海县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适龄青年到西藏服役的积极性,高标准完成我县进藏新兵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进藏兵有关政策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对2013年征集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实行特别优待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军队关于赴西藏服役义务兵特别优待安置政策为指导,着眼为实现强军目标输送高素质兵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解决进藏新兵的后顾之忧,确保高质量完成进藏新兵的征集任务。
二、对象范围
本办法中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指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从我县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以及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办法制订的特别优待政策。县征兵办公室从政治思想优良、身体条件出色的高中毕业以上,尤其是高学历青年中选拔征集进藏新兵。
三、优待安置政策
(一)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县政府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对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当年优待金标准100%、50%、30%、10%的比例增发优待金,各乡镇(村街)在此基础上,也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二)入伍前系普通高校或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在入伍前由县征兵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县编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共同组织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分数高低的办法,商定安置到县属事业单位(后附进藏服役义务兵安置一览表)。进藏新兵退出现役报到当月起,接收单位安排其上岗并发放工资。
(三)入伍前系在校大学生(含已被普通高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新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县政府按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万元。
(四)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单位保留其工作岗位,退役后准予复工复职,县政府参照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4万元。
(五)入伍前系本县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四、有关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发放专用入伍通知书,并在进藏新兵退兵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新兵名单抄送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和县人力社保局、县编办备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本人或家属凭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特别优待政策。
(二)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因个人原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兵役年限以及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不享受以上各项特别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青年,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给予当年优待金3至5倍的经济处罚。
(三)赴西藏服役的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干后,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五、组织领导
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在县征兵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县征兵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承办相关事宜。县编办按照多于进藏义务兵数(15个)提供岗位,待县征兵办定兵后,由县征兵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县纪委(监察局)、县编办、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择岗考试考核、定岗和签订协议,确保新兵按时保质起运。
本办法由县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静海县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入伍
前安置考核赋分标准
1、军事体能基础和军事文化理论计分(基础分100分)
3公里计分15分;100米计分8分;立定跳远计分5分; 5 X 10米往返跑计分12分;军事理论知识计分30分;文化知识计分30分。
2、学历计分
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历计3分;大学专科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学历记9分。
学历需验明原件,学校出具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