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13〕 68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县
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公路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9日静海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7日
静海县公路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绿化和养护管理,打造良好的公路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由县政府投资并委托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公路绿化项目的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
公路绿化项目包括:公路中央分隔带绿化、公路两侧林带绿化、公路景点绿化等。
第三条 公路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地适树、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绿化建设
第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全县公路现状及发展规划,及时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路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立足实际、尊重科学、体现特色、兼顾建设效果及养护成本的原则进行。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作较大调整,避免造成拖延工期或施工成本的浪费。
第六条 公路绿化建设工程立项后,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七条 公路绿化工程投资预算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责任期(一般按3年计算)的养护管理费用。工程预算编制计划必须报送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公路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增(减)项、增(减)量情况时,工程组织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洽商,并将工程增(减)项目编制预算报送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公路绿化工程施工要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组织单位要严把苗木规格、品质及栽植质量,确保绿化效果和成活率。
第十条 公路绿化工程款依据实际计量数量与合同单价计算作出,并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拨付。一般模式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30%;养管第一年并经计量后支付工程款的30%;养管第二年并经计量后支付工程款的20%;养管第三年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20%。
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公路绿化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公路绿化项目的计量和验收工作。工程完工后的交工验收工作和施工单位建设责任期的年度计量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绿化施工单位建设责任期满后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成验收小组,与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共同现场查验,同时由县财政等监督部门通过全程参与验收或抽查验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对已完工的公路绿化工程,在建设责任期内遇有改造提升、工程占用等特殊情况时,应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对所涉及的绿化植物实际保有数量进行清点确认,从三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终止原合同或原合同中所涉及的部分。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提出所涉及绿化植物的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包括:浇水、施肥、除草、修剪、防病、除虫、排涝、防寒、防风、防火、防盗、保洁以及按工程组织方要求进行补植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路绿化养护管理以公路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为标志,分为建设责任期内的养护管理和建设责任期满后的养护管理(以下简称后续养管)两个阶段。
建设责任期内的养护管理由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合同的约定履行。
后续养管工作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承包单位,并以年度为周期签订《公路绿化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或养护管理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和标准要求,合理组织,精心养护,加强管理,保证绿化植物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清除绿化带内枯枝死树及垃圾弃物,整体绿化效果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后续养管费用实行年度预算制。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上年末已经竣工验收的全部绿化工程项目的实际保有数量为基数,依据绿化养护管理定额单价,以项目为单位计算出公路绿化后续养管年度预算,报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与承包单位签订养护管理承包合同的依据。
当年内建设合同即将到期的,以上一年度计量数量为基数,依据到期后本年度后续养管的剩余时间,测算并预留费用预算,待竣工验收后,根据验收数量与承包单位签订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第十七条 后续养管单价根据植物类别、规格及具体养管条件分别确定。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天津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材料、机械、人工的市场价格研究拟定,报县政府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后续养管费用从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的公路绿化养管经费中列支,费用拨付与后续养管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加强对公路绿化养管成效的考核工作。日常考核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与养管资金挂钩。每年从公路绿化日常养护经费中预留10%,实行以奖代拨。养护管理考核结果达到良好以上标准的全部拨付,低于良好标准且高于合格标准的视情况核减拨付,低于合格标准或养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一次性扣除全部以奖代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后续养管承包期内,因养管不及时或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苗木非正常死亡或长势明显恶化的,根据实际损失扣除承包单位养护费用,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对林带进行提稀后,造成承包单位养管植物数量减少的,要相应扣减养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因承包单位管护不力造成苗木丢失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承包单位照价赔偿。凡承包单位主观故意窃取、置换养管苗木的,一经发现,即解除与其签订的养护管理承包合同,不再支付其养护费用,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章 公路绿化经营收益
第二十四条 公路绿化经营收益指在保证公路绿化整体效果的前提下,对已经出现生长拥挤的较大密度林带进行提稀并出售苗木所得。
第二十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对较大密度林带进行提稀要有计划、按路段进行。实施前应就提稀路段、品种、规格、适宜的提稀间距、提稀苗木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苗木市场价格、人工和运输成本等测算提稀收益,形成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林带提稀工作在县政府的监督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及相应价格,提稀所得收益全额上交县财政。
第五章 公路绿化防灾减灾及灾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路绿化防火、病虫害防治、抗旱、排涝、防风、防寒、防融雪盐污染等综合防治工作,努力避免人为灾害的发生,努力把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路绿化综合防治预案》,健全综合防治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购置和储备适量的防治机具、物资,加强对《预案》的宣传贯彻、应急演练和日常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大范围集中爆发的病虫害疫情、严重干旱、受淹严重且无法排涝、极端低温天气、风力8级以上天气等)导致公路绿化受灾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并采取减灾措施,并提请县政府委派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公路绿化损失进行评估确认。
第三十条 加强对受灾绿化植物的灾后抢救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案例档案,用于指导今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县政府要求,对需要灾后重建或大量补植的绿化项目,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或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盗伐、滥伐和损坏公路树木、花草的;
(二)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公路树木、花草的;
(三) 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
(四) 在公路边燃放可燃物造成树木死亡或者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五) 在公路绿化带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六) 随意占用公路绿化用地进行建筑施工等违法违规作业的;
(七) 其他破坏公路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