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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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县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6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14〕 20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发〔2014〕 20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静海县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静海县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5日

 

静海县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和乡镇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市政府《关于整合提升发展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9]30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静海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变现处置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全额纳入基金预算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形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要及时上缴入库,严禁截留、坐支、挪用。
  (二)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要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支出管理,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资金
  按照规定,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明确管理原则,规范拨款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规定,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制定全县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原则上县域内土地的收购、收回、征用、以及前期开发整理由土地整理中心进行, 对一些特殊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土地整理中心可与乡镇、园区或企业签订《土地整理协议》,委托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等成本性支出可由土地整理中心拨付相关单位。县财政、土地整理中心积极筹措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收购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净收益全部归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二)乡镇、园区工业建设类用地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的70%部分拨付县土地整理中心,用于土地征用、整理等成本性支出,土地出让金的30%部分是政府净收益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为支持园区发展,“两区六园”内工业建设类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由乡镇园区提出申请,按政策提留相关规费后,安排乡镇园区用于园区建设发展。
  (三)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建设类用地全部由土地整理中心进行收购、整理,县财政根据土地整理中心的用款申请,将土地收购整理成本核实后拨付土地整理中心,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
  (四)现状补办各类出让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市政府规定,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是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五)与静海县政府签署《合作协议书》的相关企业在规定区域里的相关项目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规定和协议书规定提留相关规费后,由县财政拨付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合作协议书》落实相关政策。企业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及时、有序、良性地发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县财政局、国土分局、监察局、审计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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