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5〕 6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公立医院综合
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日
天津市静海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
为积极推进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3〕8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区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4号)精神,现制定我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政府投入政策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公立医疗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维护公益性质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落实政府责任。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公立医院的保障力度,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完善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2.加强规划调控。制定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规模,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或职工集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办医。
3.实行绩效考核。建立政府补助与医院综合管理绩效考核挂钩机制,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需方等多种形式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推进综合改革。坚持以投入促改革、以投入换机制,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二、政府投入内容和方式
(一)基本建设投资。公立医院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经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且履行了项目审批程序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项目批复投资额,结合医院事业基金结余对建设所需资金进行统一安排。
(二)医用设备购置经费。区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建立公立医院大型设备购置项目库。对于单项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经区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论证、评审后,按照轻重缓急,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结合公立医院事业基金结余,统一安排设备购置所需资金,严格控制设备配置的数量和标准。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工资等政策性支出,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区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区财政将离退休人员工资转为在职人员养老金补助。
(四)人才培养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公立医院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及列入国家级、市级、区县级的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专项补助。区卫生、人力社保、编办、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和急需高层次人才到区公立医院长期执业。
(五)承担公共卫生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补助经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由区财政和卫生部门根据公立医院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核定专项经费补助。
(六)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统一推广使用的医院信息系统软件和硬件等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区财力状况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专项支持,逐步实现药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等“三网”的互联互通。
(七)人员分流安置及政策性亏损补助经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专项补助;公立医院改革后因政策性调整导致医院亏损的费用,经区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核准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补助。
三、强化绩效考核
(一)建立“双考核、双挂钩”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要以医院控制医疗费用和运行成本、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建立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对医院职工的绩效工资考核,要以工作数量、技术难度、服务效率、成本控制、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
(二)建立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要求,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发现问题、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并在安排该部门下年度新增项目支出预算时从紧考虑。
四、保障措施
(一)财政部门根据区财力情况安排对公立医院的各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区财力情况安排对公立医院的各项补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经济管理工作。对公立医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政府资金使用、医疗服务提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公立医院必须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三)公立医院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经济管理工作。公立医院要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对于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项目补助资金或项目未按照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拨付对项目医院的后续补助资金,并进行全面检查,直至纠正。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