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6〕 22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
静海区PPP项目实施流程(试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PPP项目实施流程(试行)》已经2016年6月24日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PPP项目实施流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南(试行) 通知》(财金〔2014〕ll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l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结合静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流程。
第一章 项目识别和准备
1、项目征集发起
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负责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征集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发起的PPP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初步实施方案的方式向区发改委申报,社会发起的PPP项目由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区发改委推荐。PPP项目申报和推荐应明确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合作模式设计、回报方案设计与合作周期设计。
2、项目遴选储备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对征集到的PPP项目,包括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到的潜在项目进行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审核,及时筛选PPP模式的适用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依据审核结果,区发改委要建立静海区PPP项目储备库。
区财政局根据筛选结果及PPP项目库储备情况制定项目年度和中长期开发计划。
区PPP项目领导小组对每年度PPP项目进行确认。
3、项目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初步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在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4、项目论证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区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5、编制实施方案
“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后,由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PPP项目的责任主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投资人资质和条件、技术或服务要求及标准、期限和范围、招标或要约条件、投资人收益率和价格测算、回报来源和支付方式、监管方式和条件、政府配套设施和服务承诺、法律关系和地位等核心内容。
6、审核审批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组织区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通过验证的报区政府批准;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二章 项目采购
7、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8、编制项目采购文件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9、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釆购需求方案,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10、谈判与合同签署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志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项目采购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严格按以上程序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第三章 项目执行
11、成立项目公司 .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区财政局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等职能,切实组织好工程建设,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项目运营期间,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12、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 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区财政局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3、绩效监测与支付
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14、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区财政局备案。中期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执行。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项目移交
15、移交准备
项目经营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16、性能测试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17、资产交割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18、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