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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海政发〔2017〕 52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
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过清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废止日期为11月8日;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失效日期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现予公布。
附件:1.天津市静海区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天津市静海区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