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
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规定执行。我区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的《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56号)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