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12〕 56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1]2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
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静海“两城”、园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商业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绿化、交通设施、排水等)工程费用。
第二章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在以下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一)静海新城收取范围为:东至东环路、南至南宁路、西至南运河、北至北华路;
(二)团泊新城收取范围为:东至京汕高速公路、南至静王路和唐津高速公路、西至津文公路和大小路、北至独流碱河南堤(含大邱庄镇);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的园区大配套费收取范围以总体规划规定的边界为界定范围;
(四)县“两城三区六园”规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各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四条 大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静海新城:住宅项目和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征;商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元计征。
(二)团泊新城(含大邱庄镇):住宅项目和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商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征。
(三)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的园区:住宅和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商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四)“两城三区六园”规划范围以外的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住宅项目和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商业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第五条 对团泊新城东西区现与政府合作的滨海、仁爱、天房三家公司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大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给团泊新城委。其中80%拨付给三家公司用于区内自行配套,20%由团泊新城委用于区外配套。
第六条 经市、县批准的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业、住宅、大型公建项目,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两城三区六园”规划范围以外的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商业、住宅、公建项目,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乡镇政府,用于乡镇政府所在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公建、商业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第三章 大配套费的减免原则
第八条 大配套费是我县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复后可予减免大配套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校舍用房,公共卫生项目,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免交大配套费;
(二)工业新建、改造项目免交大配套费;
(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
(四)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
(五)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六)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七)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免。
第四章 大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十条 县政府授权县建设管理委员会收取静海县城镇大配套费。
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支出口径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 大配套费收取按项目施工进度,在项目验槽、验主体、竣工验收前,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
第五章 未交纳大配套费建设项目的处理原则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管理委员会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对相应施工部位进行验收和备案、不予核发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
专业公共事业公司不予接用管网设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5月13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城镇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