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7〕 30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天津市利仁达工贸有限
公司等1628家“散乱污”企业实施
原址改造提升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和整治取缔各类“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现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升级,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的通知》(津党厅〔2017〕48号)以及区委、区政府《静海区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实施方案》(津静党办发〔2017〕32号),区环保局对全区各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摸排和分类甄别,认定天津市利仁达工贸有限公司等1628家为“散乱污”原址改造提升企业。经市环保局备案同意,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利仁达工贸有限公司等1628家依法实施原址改造提升(名单附后)。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先停后治、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实现原址改造提升到位。
2.区环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国土、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工业经委、发改委、人力社保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全力推进原址改造提升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3.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逐个企业进行评估,制定改造提升技术方案,落实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对条件成熟的企业要抢前抓早,力争提前完成。建立改造会审机制,企业改造升级后,组织专家会审验收,由企业所在乡镇、园区、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驻区第十四督察组“四级联签”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4.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企业改造升级期间,一律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加快改造升级进度,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任务。对未经验收合格和审核同意,私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静海区“散乱污”企业原址改造提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