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海区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9日
静海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超出限额部分自费。
二、救助对象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其中0-7岁是指不满8岁的残疾儿童;17岁是指不满18周岁的残疾儿童。
(二)具有本区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区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三、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医疗手术类:
1.对0—7岁儿童角膜移植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多次手术费用累计不超过1万元)
2.对0—17岁儿童先天性白内障复明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眼。(单眼每期手术费用补贴0.5万元,单眼同期手术费用补贴1万元。)
3.对0—7岁(言语能力评估达到三级及以上者放宽至14岁)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提供补助。购买人工耳蜗产品费用,对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5万元,对非低保家庭的儿童补助11.2万元。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调机费用补助1.2万元。(以上为一次性补贴,不能重复申请)
4.对0—7岁儿童唇腭裂手术费用补助1万元。(多次手术费用补贴累计不超过1万元)
5.对0—7岁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干预费用补助累计不超过0.15万元/人。
6.对0—17岁儿童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费用补助1.7万元/次。
(二)康复训练类:
7.对0—7岁听力、肢体、智力、多重残疾儿童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0.2万元,每年度不超过2万元。
同一时间段,同一名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儿童)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如涉及不同领域康复服务,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2万元/年。康复训练补贴至儿童满8周岁截止。
8.对0—7岁唇腭裂儿童手术后接受言语矫治训练费用补助1万元。(累计费用补贴不超过1万元)
9.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接受视觉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24万元。(累计费用补贴不超过0.24万元)
10.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每次矫治手术后康复训练费用补助0.6万元。
(三)辅助器具类:
11.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12.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装配矫形器每例补助0.4万元,1年内不重复补助。
13.对0—17岁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补助0.15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14.对0—17岁视力残疾儿童适配视力类辅助器具补助0.1万元,2年内不重复补助。
15.对4—17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补助0.6万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四、定点机构
区残联会同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教委等部门提出的第一批指导性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目录,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静海区定点机构,包括定点诊断机构、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包括医疗手术和康复训练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
1.康复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静海区注册的机构向静海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机构申请表(试行)》(附件1),一式三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存一份,报市残联备案一份,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试行)》(附件2)一式两份,区残联、定点机构各存一份。经区残联等部门审核认可后,可作为静海区定点机构。
2.在其它区注册的机构向所在区残联提出定点申请,经所在区残联审核认可后,持注册地所在区残联盖章确认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到静海区残联申请定点机构,静海区残联对该机构免审核认可,同时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签订《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试行)》。
3.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需单独申请方可作为《残疾儿童救助制度》定点服务机构。
4.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考核标准暂时参照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及相关医疗服务规范执行。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参照《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出标准(试行)》(附件3)。
5.康复服务机构申请定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机构法人(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民非、企业登记)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2)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年以上有效期)、服务场所平面图;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联系方式;
(4)已开展的康复服务项目清单;
(5)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6)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有厨房的康复机构);
(7)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科室内医师、教师、治疗师、保育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等)清单及联系方式,学历证书、上岗资格证、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9)申报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资质,且有具备康复资质的执业医师。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下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残疾儿童户口本、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监护证明、委托代理证明;外地户籍残疾儿童还需提供其父母在本区的居住证、近三年连续纳税或缴纳社保证明。8岁及以上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贴的,应提供《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报告》,证明其言语能力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低保家庭儿童申请人工耳蜗补贴的,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或定点康复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三张2寸近期同版免冠照片;
4、申请医疗手术类救助,需首先取得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取得诊断证明及住院证。
(二)审核
1、区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附件4),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残联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并据此核定康复救助项目和限额。
3、申请医疗手术类服务的,申请受理人需对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进行知情告知(附件5),并签署《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同意书(试行)》(附件6)
4、《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区残联存档一份,受助对象一份,由受助对象转交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一份作为提供康复服务依据。
(三)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区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机构并接受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需取得区残联同意,否则不予救助。
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试行)》(附件7),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区残联备案。
定点康复机构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按照残疾儿童实际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康复服务。并为残疾儿童建立完整康复档案,如实填写《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附件8),做好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结算
1、定点康复机构在服务结束后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试行)》(附件9)及费用明细原件经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报区残联。
2、《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一式两份,由定点康复机构与区残联各留存一份,作为经费结算依据,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交由区残联留存。
3、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审核汇总,将《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试行)》(附件10)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3个月,其中医疗手术类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区残联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解决)。
(五)机构转换
1.接受医疗手术类救助的残疾儿童,如遇情况复杂,静海区定点医院不能开展手术治疗,需要转院的,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定点手术医院转诊证明,到区残联备案后方可接受治疗,否则不予补贴。
2.治疗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应持手术医院盖章的《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费用结算单据及服务明细原件交由区残联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申请救助。
3.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原则上在一个月的训练周期内不能转换康复训练机构。每月训练周期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在办理完经费结算手续后,可到区残联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提交《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救助截止证明》(附件11),在上一康复训练机构产生的康复费用,从年度康复训练救助经费额度内减除。
六、经费保障
(一)静海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区级负担,市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19—2020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市财政给予100%补助,以后年度市财政给予40%补助。
(二)涉及以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原工作流程、结算方式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成立分管区长为组长,区残联、卫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路”,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综合监管。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机构申请表(试行)
2.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机构承诺书
(试行)
3.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准出标准(试行)
4.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5.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告知书(试行)
6.医疗手术救助知情同意书(试行)
7.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试行)
8.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记录表
9.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结算表(试行)
10.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费用汇总表(试行)
11.天津市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救助截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