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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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印发静海区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0715W/2020-005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印发静海区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114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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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医保局 财政局 人力社保局 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发〔202069号),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医保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医保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全面构建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实现医疗保险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均等化和可持续化,解决广大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基本实现法律和政策规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全区城乡居民人口总数95%以上。城乡居民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要实现应保尽保,参保率达到100%。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不能选择性参保,确保全员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待遇享受时限

(一)参保对象

包括本市户籍的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取得我市居住证明(含港澳台地区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二)待遇享受时限
  202111日至12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2020年度基本医保参保覆盖率。根据国家政策,做好参保情况清查和重复参保清理工作。全方位启动和部署2021年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稳定持续参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做好困难群体的资助参保工作,及时比对身份和参保状态,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1070元、中档900元、低档550元,学生儿童档550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1年本市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同步调整。

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 69号)精神,2021年各档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高档910元、中档560元、低档280元,学生儿童档260元。

(二)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在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医保政策和大病保险提待、倾斜支付等已出台政策基础上,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自202111日起,将居民医保各档缴费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达到70%。巩固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制度,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三)高质量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

继续做好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工作,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做实身份识别、保费征缴、台账管理等,保证人费对应、足额缴纳,确保动态应保尽保。做好困难群体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联网结算管理和服务。持续巩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做好边缘困难群体因病支出型医疗救助等,确保高质量完成医保脱贫攻坚并巩固提升长期效果。

(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加强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做好2019年度年终清算和2020年度指标分配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更有效率的医保支付,更好发挥医保对医药服务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

(五)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

巩固和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障系统政务服务改革2.0版事项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继续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广承诺制。认真抓好系统行风建设,推进实施好差评制度。在扎实做好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基础上,加快推进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不断扩大人员、机构和地域范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待遇支付。

(六)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

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坚持现场检查全覆盖,适时开展复查、抽查、飞行检查,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大数据应用,持续开展智能监控。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1.成立工作机构。成立静海区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民医保参保计划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组长由副区长张金丽同志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医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税务局、公安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老干部局、社保静海分中心、医保静海分中心、各乡镇街道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医保参保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办公室设在区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郭维玲同志兼任。

2.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并印发《静海区关于全面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全民医保参保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3.召开工作会议。召开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推动工作会议,对2021年度参保缴费工作进行推动部署。
 (二)实施阶段(截止至1231日)

1.摸排底数,全面推进。各乡镇、街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在现有参保基础上,巩固已参保资源底数,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落实相关部门、基层组织责任,针对性开展宣传动员,不断扩大参保覆盖范围,确保完成2021年目标任务。

2.突出重点,全力攻坚。各乡镇街道针对2020年度各群体参保数据进行分析,确定2021年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和难点,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工作措施,针对性开展攻坚行动,对非本区户籍并办理居住证人员要建立参保台账和未参保台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参保扩面工作。

3.自查自评,查缺补漏。各乡镇街道对照区政府指导性参保指标任务,组织各村街开展科学准确的自查自评,对参保率较低的,深入分析并查找原因,及时开展参保扩面、查缺补漏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对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参保的人员,要建立工作台账,精准定位,精确标识原因。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110日前)

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医保集中参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居民医保参保计划的主体责任,要主动把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要采取管用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路线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分工细致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推进参保工作落实。医保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参保征缴指标,认真抓好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工作,确保各项医保政策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进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乡镇街道、医保、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和实施全民医疗参保计划的好处,强化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保、主动登记缴费,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严格检查督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的管理,建立静海区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和核心数据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参保情况进行通报。对有创新举措、工作完成效果好的乡镇街道,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街道要专项督办。

附件:

1.静海区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静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导性指标

3.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