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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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000200715W/2021-000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发〔2021〕3号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

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已于2020年11月28日第42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静海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

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

为牢牢把握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激发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资本市场对静海区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支持服务作用,根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融局〔202017号)要求,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区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入库满3年仍未正式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或经认定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库。

二、加强入库企业政策支持

(一)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继续给予支持,区级支持资金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二)对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在市财政给予50%比例支持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50%比例继续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长2年,区级支持资金累计最高300万元。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挂牌培育

(一)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120万元;

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后,经培育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20万元;

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后,经培育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该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10万元。

四、支持引入上市公司

对迁址至静海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静海区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的基础上,区财政一次性再补助500万元。

五、上市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总额管理

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企业成功上市后获得的专项补助资金应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其中,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本条所指成功上市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对上市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额外奖励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作用,鼓励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上新台阶,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额外奖励。即企业上市成功后,对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按照职务级别实行分级一次性奖励,由上市企业提交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上市企业所属乡镇(园区)负责落实。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区金融局拥有政策的最终解释权。

2020年6月15日至本政策公布之日,注册在本区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挂牌,所享有资金补助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