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区对全区现行有效的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失效日期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附件:1.天津市静海区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天津市静海区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