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23〕1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总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着眼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着眼于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着眼于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决策行为,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任何单位、任何领导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工作中,主要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不得在会议讨论时进行引导性发言或首先发表结论性意见,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工作,不得插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纳入政府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1.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重大部署;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
2.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3)重大产业、社会事业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制定。
3.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包括:
(1)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
(2)预算执行过程中,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4.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和管理。包括:
(1)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含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编制和调整、重大项目方案的设计等,各乡(镇)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
(2)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划、年度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变更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等;
(3)城乡建设的重大事项:住房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和政策制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交通、水务、供电、供气)和政策的制定;
(4)城乡管理重大事项:社会治理、社区管理、市容园林环卫、综合执法、交通管理的政策制定及专项行动。
5.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包括: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政策的制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四清一绿”、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生态建设的重大部署等。
6.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包括:
(1)公共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交通出行安全、建筑安全等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安全生产:全区性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建设纲要的编制、实施和政策制定。
7.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包括:国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
8.民计民生社会事业重大决策。包括:
城乡居民收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政策和措施的调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场供应、物价调整、国防动员、民族宗教、人才队伍建设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
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范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政府管理干部的任免、选聘和奖惩,政府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2.区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3.全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制度的实施;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事项范围
1.重大建设项目
(1)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政府通过直接投资、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城建(含城市更新)、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市容、生态、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
(2)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城区改造及征地拆迁项目等;
(3)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
(4)中央和市在静海投资的重大项目;
(5)举办涉及全区范围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和庆祝活动。
2.重大投资项目
重大投资事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注册成立独资、合资企业,兼并、参股经营或收购企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事项。
3.重大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事项
(1)区管国有企业、区直部门所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者部分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有股份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2)区属重要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上市、组建集团、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
(3)区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4)区属国有企业同国内外企业合资合作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范围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资金的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预算编制、调整涉及的大额度资金安排,需要动用预备费支出以及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的财政资金安排;
2.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3.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6.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需纳入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物资采购事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调动与使用,“三公”经费支出,资产处置,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直属单位、下属企事业的机构、人员调整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镇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提出部门指定的承办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认可,报主要领导同意。
3.对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应形成年度议题计划,特殊事项也可确立单项议题计划。
4.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需集体决策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充分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为支撑科学决策,各单位应当分类建立决策咨询专家库,严格专家入库的推荐和遴选条件,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于可进行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决策机关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需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先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后由区司法局负责二次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七)集体讨论决定
1.集体讨论,区人民政府以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形式进行。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经济、科技、法律等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2.集体讨论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机构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3.为确保集体讨论能够实现,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当意见经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时,对比较紧急的重大事项,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要陈述理由;对不紧急的重大事项,应当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
4.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八)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报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决定。
3.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九)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程序执行。
(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各专项预案的规定,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进行高效、快速和稳妥地处置。
四、加强“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依据职责分工,组织监察、督查、审计、财政、发展改革、国资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每年对分管部门、单位、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时间由区政府办统一安排,检查情况由区政府办统一汇总,并专题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重一大”决策与执行问题突出的部门、单位、企业,要点名通报、限期纠正。
(三)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督查。
(四)审计部门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五)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对发生相关违法情形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重大决策及时向区委和区人大汇报,并接受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
(二)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职权,制定或完善本地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关制度,细化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认后公布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规定内容,凡涉及上级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