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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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团泊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3203Y/2020-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团政发【2019】23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生态环境保护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团泊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临时占路经营的治理和规范,营造干净整洁的乡镇环境。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早点摊贩的管理规范

  第二条 早点摊贩允许经营的点位:

南区南门外东侧

  第三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点位,数量占位经营,早点摊贩允许时间为每日上午10:00以前。早点摊贩须同镇政府签定规范经营承诺书。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五条 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条 严禁挤占盲道、公路影响正常交通,严禁高声叫卖扰民。

  第七条 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九条 如遇政府规划需要迁址时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镇政府对食品流动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对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

  第十二条 镇政府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何吕斯;联系电话:68505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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