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泊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临时占路经营的治理和规范,营造干净整洁的乡镇环境。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早点摊贩的管理规范
第二条 早点摊贩允许经营的点位:
南区南门外东侧
第三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点位,数量占位经营,早点摊贩允许时间为每日上午10:00以前。早点摊贩须同镇政府签定规范经营承诺书。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五条 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条 严禁挤占盲道、公路影响正常交通,严禁高声叫卖扰民。
第七条 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九条 如遇政府规划需要迁址时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镇政府对食品流动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对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
第十二条 镇政府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居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何吕斯;联系电话:6850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