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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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静海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0002010804/2021-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静统字【2021】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静海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静海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区统计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统计局

2021年6月30日

静海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意识,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统计数据生产各个环节中,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园区统计人员因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应当倒查和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三条统计局负责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全统计数据质量,针对全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倒查和责任追究;在倒查和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涉及各乡镇、街道、园区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在国家统计局、天津市统计局直查或转办统计违法案件、统计局查处违法举报或“双随机”抽查中,原则上如有企业被认定为一般失信及以上情况的,应被视为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启动倒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开展倒查及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倒查及责任追究程序后,发现统计局科室的问题,由统计局负责处理;发现各乡镇、街道、园区统计人员出现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交由各单位负责处理。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并能够提供有关证据的,给予免责;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坚持实事求是、过惩相当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综合过错程度、认错态度、事后补救、社会影响和责任情节来认定和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区统计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应结合工作职责,分专业、分岗位明确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台账,全面如实记录履职情况,以备查询和检查。

第七条   对于违反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和相关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的纪律和统计法律法规,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或上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或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不到位,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

(二)未按照名录库管理规定对应入库单位或退库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名录库信息维护不及时,导致规模以上基本单位名录库出现差错的;

(三)错误指导调查对象填报统计数据,导致源头统计数据出现差错的;

(四)在统计数据的采集、录入、传输以及汇总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

(五)对上级下发的审核查询清单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放任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

(七)发现统计违法线索,未及时移送区统计局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八)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填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对象未依法进行催报,导致统计数据失真失实的;

(九)对本地区、本单位、本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

(十)其他统计数据质量问题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统计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开展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区统计局相关科室和纪检人员共同配合完成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查实后,调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视情况提出没有责任、尽职免责或责任追究建议,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最终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倒查和责任追究应当在充分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做出正式的书面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将认定的事实、依据及处理结果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静海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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