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西翟庄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政府、医院门前、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摆摊设点经营。
第二条 严禁流动食品摊贩集日摊点挤占公路影响正常交通。
第三条 严禁经营人员高声叫卖或放高音喇叭叫卖等扰民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自配垃圾容器,保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五条 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六条 流动食品摊贩允许经营的时间地点位置:时间(06:00-18:00),地点:镇市场监管所十字路口以西的路两侧定点摆放。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划定的位置、数量占位。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九条 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条 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十一条 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
第十二条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