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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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西翟庄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322XH/2020-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西政发〔2019〕18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西翟庄镇流动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流动经营食品摊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静海区流动经营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镇政府、医院门前、学校、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一律不得摆摊设点经营。

第二条严禁流动食品摊贩集日摊点挤占公路影响正常交通。

第三条严禁经营人员高声叫卖或放高音喇叭叫卖等扰民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自配垃圾容器,保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五条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六条 流动食品摊贩允许经营的时间地点位置:时间(06:00-18:00),地点:镇市场监管所十字路口以西的路两侧定点摆放。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划定的位置、数量占位。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九条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条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十一条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占路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管理,规范摊贩的经营地点、物品摆放、垃圾处理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0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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