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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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做好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8035934/2020-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应急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静安办字[2017]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静安办字[2017]2

 

 

关于做好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全力做好2017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批发企业安全管理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一是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批发企业要持续提升基础安全设施水平,定期检查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等设施的运行状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继续加大资金投入配备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使其与销售能力相适应,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二是要依法依规经营。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且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入库情况;严禁非烟花爆竹专用车辆进入库区。三是要建立长效机制。批发企业对各安全职能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专人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要切实搞好企业自身的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规范零售点经营安全

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当使用防火阻燃棚,并统一悬挂“2017年天津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布标,阻燃棚周边应印制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对破损、使用期超过三年的防火阻燃棚及时进行更新。为确保经营储存安全,临时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储存量不得超过80箱,经营摊位长度不超过防火阻燃棚,除展示用样品外,其余烟花爆竹应在防火阻燃棚内存放。各临时零售点严禁在防火阻燃棚内使用电暖气、电热毯、电热锅等用电设施;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电线应使用护套线;严禁从非法渠道购入烟花爆竹;严禁经营超等级的产品和我市禁止销售的产品;严禁在零售点周围现场试放烟花爆竹;严禁占压周边绿地。

三、做好安全培训、宣传工作

区安监局要加强临时零售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同时,印制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宣传品发放至零售点和市民手中,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健康、环保、安全的理念,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讲解相关烟花爆竹安全购买、燃放知识及相关事故案例,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性。

四、其他要求

(一)严格审批,做好临时零售点审批布点工作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解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七条中有关道路的要求主要是针对长期零售点,临时零售点经营时间短,选址在避开主要道路两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按照市领导的指示要求,临时零售点的审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二是合理布局,减少临时零售点数量;三是加强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的布点,区审批局要在2016年审批的基础上减少临时零售点数量,并进一步规范审批条件。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

各乡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专项治理工作,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临时零售点逐一进行排查,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六严禁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和零售点两关闭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形式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工作要求,严禁临时零售点集中连片经营、经营场所超量储存以及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经营不符合国家和我市要求的烟花爆竹。要强化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督促批发企业使用信息系统严格登记烟花爆竹流向,对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烟花爆竹采取禁售、禁运措施。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对临时零售点的检查,对发现零售点存在实际经营场所与审批地址不符、经营摊位超过防火阻燃棚长度、零售点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经营场所超量储存、销售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联合审批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打非治违

各乡镇、园区要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乡镇、园区综合执法部门和村街委会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偏僻的出租屋、出租厂房和库房、禽畜类养殖场、鱼塘、闲弃院落和房屋等开展地毯式普查,发现有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应立即予以封存,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基金,全方位、多渠道公开监督电话,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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