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静安办字[2018]9号
关于印发《静海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近期两起煤气中毒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的精神,有效遏制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静海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2018年2月12日
(联系人:刘江 ; 联系电话:68692819)
静海区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近期两起煤气中毒事故警示视频会议的精神,有效遏制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津安监管四〔2018〕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督促钢铁企业在全面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的基础上,提升钢铁企业危险因素管控能力;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钢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范围
全区范围内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
三、工作重点
开展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五)安全评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凡钢铁企业应在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安全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已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报告的相关企业应在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重新进行评价)。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
各钢铁企业要认真制定自查方案,对照《企业自查表》(附件1),全面规范准确填写相关设备设施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排查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责任人和预案,确保整改到位。有关乡镇、园区要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督促企业及时高效落实整改。3月31日前,各钢铁企业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企业自查表》和相关整改的佐证材料上报区安监局。
(二)督导检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区安监局组织专家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各钢铁企业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天津天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两家钢铁联合企业进行互查,互相找问题,互相督促,消除事故隐患,共同提升安全水平。
5月开始市安监局将对各区开展钢铁企业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专项行动走过场,未按照自查表、检查表逐项检查确认,无有效有力佐证材料予以通过甚至弄虚作假情况的,将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问责。11月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将代表国家总局对我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逐家核验,确保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钢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把手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此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要亲力亲为,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及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要不留任何死角,不放过任何细节,彻底清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认真细致,严格执法。区安监局会同乡镇、园区及相关部门严格依照重点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坚守红线,以一丝不苟,决战决胜的信心和态度,共同合理打赢2018年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歼灭战。
附件:1. 企业自查表
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