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加强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案体系,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村、企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镇政府为主,实行镇长负责制。镇有关部门与各村、企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测、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6 预案体系
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村、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镇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领导担任,同时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镇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镇指挥部下设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设在镇安监办,应急中心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2.2.2 应急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镇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镇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镇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镇政府办:负责协调各职能部工作,安排车辆,会同镇安监办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城建办: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本行业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本行业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派出所(含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交通畅通,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泄漏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按照镇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镇市场监管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镇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镇综治办: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
镇企业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镇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镇农业办: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区指挥部常态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气象信息资料。
镇民政办:会同镇政府、村委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镇文卫办: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镇农业办:负责通报行洪河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
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定期组织防洪安全检查;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镇党委办: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
镇联通、移动、电信等公司: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2.4 专家组
应急中心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镇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镇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镇政府、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镇安监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镇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中心。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事故预警分为安全生产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镇安监办接到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高低依次划分为红、橙、黄、蓝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1)常态预警状态下的红色预警信息须经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橙色以下预警信息须经副总指挥(镇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常态预警信息由应急中心通过镇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镇政府、村委会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3.3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3.4 预警准备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镇政府、各村委会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镇政府和各村委会应及时通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5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应急中心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镇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镇政府及应急中心报告。镇政府、应急中心必须在1 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 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区指挥部报告,并同时报区政府、应急中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向应急中心、镇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各村委员会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的有关资料,为镇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1.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4.2.2先行赶赴现场的向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组织伤员抢救、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持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镇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三级响应。
4.3.1 I 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中心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镇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先期全面组织、指挥事故涉及村的村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后,镇指挥部将指挥权移交区指挥部,同时,配合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中心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经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镇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先期全面组织、指挥事故涉及村的村委会、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区指挥部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后,镇指挥部将指挥权移交区指挥部,同时,配合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镇指挥部启动本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领导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全面组织、指挥涉及村的村委会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
4.4 处置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应急中心配合镇党委办组织开展。
4.6 应急结束
4.6.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
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6.2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镇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镇指挥部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镇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中心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村民委员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确需政府补偿的,镇财政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
事发地区村委会、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废弃物处置、环境恢复等。
5.2 总结与评估
镇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中心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应急中心报区指挥部办公室;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镇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 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应向社会公布。
应急中心(镇安监办)24 小时值班电话:68531097。
6.2 应急队伍保障
镇公安派出所、镇综合执法大队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人员是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以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合作协议。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镇政府、各村委会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应急中心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6.4 机制保障
6.4.1 联席会议制度
应急中心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镇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4.2 联络员制度
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应急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工作会议。
7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培训
各村委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行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应急演练
应急中心每年组织1 次全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村委会和各企业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村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应急中心会同各成员单位对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应急中心负责解释。
8.2.2 各村民委员会及各企业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应急中心备案。
8.2.3 应急中心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
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2015年《中旺镇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