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流动摊贩临时占路经营的治理和规范,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农贸市场食品流动摊贩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逢农历每月初一、初六为高家庄集市,许可农贸产品、食品流动摊贩定点经营,经营路段为高庄子村委会十字街路。逢农历每月初二、初七为大丰堆集市,许可农贸产品、食品流动摊贩定点经营,经营路段为大丰堆村委会北、东主街道。
第三条 严禁农贸市场摊点外溢。
第四条 严禁食品流动摊贩集日摊点挤占公路影响正常交通。
第五条 严禁经营人员高声叫卖或放高音喇叭叫卖等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自配垃圾容器,保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七条 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八条 如遇政府要求停办、或因迁址、疫病传播等其他不可预知情况需要停办时要积极配合自觉按要求解散或停办。
第三章 摊贩的管理规范
第九条 摊贩允许经营的点位。
1、卫生院路口一处、农商行路口一处、史庄子村委会路口一处。
2、东外环路与丰普村十字路口交口一处。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许可的点位﹑数量占位经营,早点摊贩允许时间为每日上午9:00时以前,中午为上午11:00时至下午13:30时,下午4月至10月为17:00时以后,其他月份为16:00时以后。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设施、保持着装整洁、经营工具整洁有序、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经营所需各类物品不得乱摆乱放。
第十二条 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经营者必须自配垃圾容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十三条 严禁挤占公路影响正常交通,严禁高声叫卖扰民。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占压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 严禁私设围挡,私设遮阳棚亭等。
第十六条 如遇政府规划需要迁址时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
第四章 夜市、菜市管理规范
第十七条 临时占路夜市
1、丰普村委会前一处
2、靳庄子南北主街一处
第十八条 夜市经营时间4月至10月每晚17:00时以后,其他月份16:00时以后。
第十九条 严禁夜市摊点挤占公路影响交通。
第二十条 严禁破坏或损伤道路设施行为,严禁占压绿地及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居民区周边从事烧烤、煎、炸等散发烟气的经营活动,不得因经营行为存在影响周边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环境干净整洁。
第二十三条 严禁设置马路餐桌,堆放各类占路物品。
第五章 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向镇市场监管所申请发放备案证明,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申请在临时经营区域从事经营的,持备案证明向村委会申请摊位。当事人须向镇市场监管所、镇人民政府、所在村村委会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食品流动摊贩临时经营区域以外或限定时间以外的流动经营食品摊贩依法依规进行取缔。
第二十六条 镇食品安全监管站、市场监管所负责对摊贩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进行管理。规范摊贩的索证索票、加工操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以及对从业人员提出着装要求。
第二十七条 镇食品安全监管站、市场监管所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各村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流动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及通知作废,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丰堆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