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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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流镇2021年基础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6 10:10

独政20213

独流镇2021年基础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独流镇基础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现制定独流镇2021基础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结合独流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自有资金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投资,是指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原则是决算不大于预算、预算不大于估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镇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建设项目执行部门根据立项批复、项目进度计划,会同财资办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党委会审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决算阶段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政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副职领导组成。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聘请行业专家、使用单位、相关管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工作会。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报批和组织实施,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财资办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的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照上级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投资控制过程实施审计。纪委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章决策阶段

第九条根据独流镇基本建设规划需求,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研、编制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估算等进行审议,修改后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工程投资估算作为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随意突破。

第四章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设计阶段是投资控制的要点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应在经济性和技术性上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依据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特殊需求等意见,结合基本建设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设计方案及设计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政府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招标、择优确定最终设计方案经党委会讨论审定。

第十五条按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经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审议后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原则上施工图设计应在立项批复的投资限额标准内进行限额设计。

第五章招标阶段

第十七条根据已确定的施工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八条全过程审计建设项目(投资1000万以上(含))由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财资办委托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成果进行审核,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由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财资办根据工程审计办法进行审核,重大项目施工合同由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涉及到工程付款、调整价款、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条款要详细明确。

第六章施工阶段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管理经验丰富的第三方项目管理(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投资造价,注意积累和保存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文件、图纸。

第二十二条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投资控制重点工作。应对其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充分论证,并做好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统计工程款使用情况,对比立项投资估算批复、年度投资计划批复等数据,以保证建设资金的良性运行。

第二十四条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投资控制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审计是工程投资控制有力的一环,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处按照建设工程审计办法开展相关审计工作。

第七章竣工结算阶段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以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为依据,由基建处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审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算价款应经建设单位执行部门、施工单位、财资办签字确认。未经确认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第八章财务决算阶段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财资办应按照建设项目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使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使用政府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决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20%的,应当向区政务服务办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章

第三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相关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及地方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流镇政府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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