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强独流镇政务诚信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是指我镇以及各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履行职能和对外服务的事项及保障措施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做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公开承诺。
(二)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密事项和个人隐私事项都应做出公开承诺。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方便服务对象办事。
(四)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投诉渠道,便于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四条 公开承诺的形式:主要通过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方便社会和服务对象监督。
第五条 公开承诺内容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及落实措施。
(二)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内容、要求及保障措施。
(三)我镇以及各部门业务工作中社会关注、服务对象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四)规范工作人员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措施。
第六条 我镇以及各部门都应结合各自职责和服务事项向社会和服务对象承诺公开事项。
第七条 承诺事项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所承诺的事项必须兑现并向社会公开践诺。
第八条 本制度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展承诺、践诺情况纳入机关工作年度考核和干部考核,与干部奖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