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顾XX
地 址:(住址或住所) 静海区大邱庄镇XXXX结构有限公司宿舍
你(单位)于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1 时 00 分在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彬XX管门口 因 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运输散体物料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佰 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 04月 24 日前将款交至 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_________0015016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_______XXXX________________ ____2025____年___04___月____10__日
执法人员签名:_____XXXX___________ ____2025____年___04___月____10__日
_______XXXX__________ ____2025____年___04___月____10__日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