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邱庄 镇罚决〔2025〕009号
相对人: 吕XX 。
你(单位)于 2025 年 04 月 01 日 在静海区大邱庄镇XXXX码头村东800米处 实施了 露天焚烧塑料、垃圾产生烟尘污染 的行为,涉嫌 露天焚烧塑料、垃圾 ,本机关于 2025 年 04 月 21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相对人吕XXXX在静海区大邱庄镇XXXX码头村东800米处露天焚烧塑料、垃圾产生烟尘污染。2025年04月18日确认相对人已清理干净部分黑斑及灰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勘察图片 ,证明 存在违法行为已改正 ;
证据二: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相对人为个人 ;
… …
2025 年 04 月 2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大邱庄镇罚先告〔2025〕00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采纳或不采纳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理由)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露天焚烧塑料、垃圾产生烟尘污染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 首次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500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 。
鉴于相对人 火势面积约40平方米, 已清理部分现场黑斑,仍有残留垃圾。
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 (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静海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28日
联 系 人: 大邱庄镇综合执法局 联系地址: 大邱庄镇综合执法局
联系电话: 2889XXXX 邮政编码: 3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