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任XXX
地 址:(住址或住所) 大邱庄镇XXX贤园小区1号楼
你(单位)于 2025 年 05 月 08 日 14 时 40 分在 大邱庄镇XXX贤园小区1号楼楼下 因 在公共区域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R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 2025 年 05月 22 日前将款交至 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 ,账号: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___________0015016XX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__________任XXX_____________ 2025年05月08日
执法人员签名:_________朱XXX____________ 2025年05月08日
__________李XXX____________ 2025年05月08日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