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农发[2021]18号
静海区农业农村委 静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稳 定,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 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和《市财政局市 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6]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静 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如下。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对象、范围、品种和标准
1.补贴对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生产者, 包括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国有农场职工、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 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 主体。
2.补贴范围。本方案所指耕地补贴范围为直接用于粮食生 产的农业用地,对于非农征用、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非种粮 土地,不得享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于开荒地须经村拿出具 体办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报乡镇批准后,方可享受粮补政策;对于未经村、镇同意 擅自挤占、抢占的种粮地一律不享受粮补政策。实行林粮间作 的耕地,扣除林木占地面积后,也予以补贴。
3.补贴品种。冬小麦、春小麦、玉米(包括早春设施玉米)、水稻、高粱、谷子、糜黍、藜麦、大豆、黑豆、绿豆、红小豆、山芋、土豆。
不在以上指定范围内的品种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区农业农村委,由区农业农村委审核确定是否享受补贴。
4.补贴标准。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同一地块每个年度最多可以享受两次补贴。
注:本方案中所指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有关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案另行下发。
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组织实施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夏粮和秋粮两次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区农业农村委统一安排下,成立专门组织,安排专门人员 管理、实施补贴工作。
1.各村(街)要按照乡镇政府统一安排,组织做好农业支 持保护补贴农户登记、面积核查、村级公示等工作,并按时间 节点上报《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户登记表》《静海区农业 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承诺书(粮食)》《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工作明白纸(粮食)》及相关公示照片等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案。
登记环节:各村街要统一签订《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工作承诺书(粮食》,同时要求补贴对象在登记种粮面积时签署《粮食补贴工作明白纸》。
核查环节:各村街要组织专人对登记面积进行重点核实,防止虚报、谎报、瞒报情况发生
公示环节:各村街要对补贴对象种粮面积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地点不少于两处,公示中要写明区级和乡镇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点和电话(耕地权属不属于村街的,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示)。
2.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 审核汇总工作,形成《静海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乡镇汇总表》, 包括种粮者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 对于补贴面积200亩(含200亩)以上的情况,需要由乡镇工 作人员实际核实,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乡镇夏粮和秋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所有上报资料必须于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10日前将经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和电子版报区农业农村委。
3.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乡镇落实好政策实施;负责对乡 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对存在质疑的地块进行实地核 实;负责将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电子版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负责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 政预算,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汇总结果做好补贴资金发放 工作。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1.乡镇人民政府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握好政策、落实好政策。上报补贴资料的文本一定要有乡镇主要领导的亲笔签字。
2.由于工程建设、征用地、骗取补贴等行为造成毁青的,不得享受政策补贴;但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作物减产、绝收的,可以享受政策补贴。
3.青贮、青饲、调整作物种植结构等政府补贴不能和耕地保护补贴叠加享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于流转的种粮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需在承包合同上明确补贴款的归属,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要补签约定,且合同的复印件一并存为补贴档案资料,合同的真实性由乡镇负责核对。
本方案执行期内如遇国家、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