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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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泊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8 1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团泊镇党政领导干部、各村、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三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督察巡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快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党委会工作报告内容,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 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 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及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团泊镇安全发展工作;

(二) 把安全生产纳入镇政府重点工作和镇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 建立健全镇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落实,督促各部门、各村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 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 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镇纪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协调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协调派出所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督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 协助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镇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 协助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综合性重点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 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 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镇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 组织分管行业、部门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 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三) 指导分管行业、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分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队伍建设;

(四) 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分管行业、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 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分管行业、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信息上报,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落实挂牌督办和调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督察巡查

第十条 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办重点内容,安监办会同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督促检查内容包括:

(一)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二) 企业安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 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情况;

(四) 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

(五) 防范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 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镇安监办每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机动巡查。

第十三条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一)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状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情况;

(二) 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三)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职责、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况;

(四) 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专项整治、重点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处罚问责等情况;

(五)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情况;

(六)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情况;

(七) 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八)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公开情况,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九)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或者诫勉:

(一) 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 未按要求落实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

(三)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不利和整改不到位的;

(四) 对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不合格的;

(六) 有其他应当通报或者诫勉情形的。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之则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不利,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及时问责追责的;

(五) 对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 有其他应当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考核、奖惩、待遇等事项,按照《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21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