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本预案适用于团泊镇区域内发生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团泊镇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燃气行业特点,将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静海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预案。
2.1.1 机构构成
设立静海区团泊镇燃气突然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责任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党建办、综合办、纪委检查组、网信办、环卫办、财政所、党服务中心、维稳办、安监办、经济发展办、城建办、资产公司、民政办、退役军人、文旅办、农业办及各村(居)委会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团泊镇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全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办公室)。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建办,按照镇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团泊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燃气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应急专家组的管理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相关成员主要职责
城建办: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废墟清理等工作;负责配合经济发展办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安监办:负责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使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济发展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因上游气源问题造成本镇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教育办: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学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局部门: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财政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场监管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农业办: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民政办:负责协助事发单位做好遇难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卫计办: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生态办:负责配合生态环境局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交通部门: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受威胁的人员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为抢险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保障。
消防部门: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加强对燃气场站及单位用户消防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电力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宣传办:负责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根据燃气突然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镇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指挥部要求,起草向上级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3.2 抢修救援组
由城建办牵头,会同安监办、消防部门、经济发展办、综治办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2.3.3 医疗救护组
由卫计办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3.4 秩序维护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
由政府办、城建办、安监办、财政所、民政办、农业办、电力公司等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2.3.6 信息舆情组
由宣传办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指挥部要求,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3.7 专家组
由城建办牵头,成立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和预警
建立完善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辖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应急部门、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4 预警响应措施
3.4.1 接到上级指挥部发送的预警信息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4.2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4.3 黄色、蓝色预警措施
(1)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
(2)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4.4 红色、橙色预警措施
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镇安监办在重点防火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及时发布火灾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全国及本市内突发火灾情况。
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各成员科室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政令畅通,通讯及时,不延误应急时机。
团泊镇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传真):68504012
4.1.1 报送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团泊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团泊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上级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泄漏程度、设施名称、气源介质;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团泊镇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方案;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查找漏点、快速封堵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上级政府进行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本镇一级应急相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团泊镇二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视情请求上级政府支持援助。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严重态势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加强情况报告提高响应等级并申请由上级政府指挥处置。
5.4.1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由总指挥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团泊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待上级政府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5.4.2 一般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城建办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协调上级燃气应急储备,做好补充区域燃气供应准备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发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与指挥部取得联系,实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组织各工作组做好支援准备。
②抢险救援组组织城建办、消防部门、安监办、市场监管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援准备工作,视事态发展,赴现场开展支援行动。
③卫计办开展救治等工作,并做好支援准备工作。
④交管部门立即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 在上级宣传部统筹协调下,信息舆情组负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一级响应根据上级政府决定,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二级响应由团泊镇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1.1 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团泊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恢复情况。
6.1.2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6.1.3 城建办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应急救助
6.3.1 团泊镇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各燃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自救工作。燃气经营单位应急队伍要服从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镇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确保通信畅通。
团泊镇卫生院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现场需要,维稳办联络交通运输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依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8.1 城建办和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要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7.8.2 教育办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7.8.3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五进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年人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9.1 城建办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9.2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9.3 重要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于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1 本预案由由团泊镇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团泊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团泊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3 本预案由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