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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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16 14:1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团泊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团泊镇政府为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主体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我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处置中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环节的突发事故。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镇燃气行业特点,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Ⅲ(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Ⅳ(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机构构成

设立静海区团泊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全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责任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党建办、综合办、纪委检查组、网信办、环卫办、财政所、党服务中心、维稳办、安监办、经济发展办、城建办、资产公司、民政办、退役军人、文旅办、农业办及各村(居)委会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开展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镇指挥部下设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办公室)。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按照镇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团泊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案;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应急专家组的管理工作;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相关成员主要职责

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和应急演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因调查;指导各村(居)委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应急物资装备。

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上报、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在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对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做好分析研判和调控管控;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引导正面的舆论,会同团泊派出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的平台进行处理。

团泊镇派出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进行现场警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做好涉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负责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民政办:负责处置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经济发展办、市场监管所:负责市场监测,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确保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财政办: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公共服务办:负责依据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环卫办: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根据需要提供环卫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

城建办: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指挥部命令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对事发相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协助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中突发事故处置。

维稳办:负责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承办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的其他事项。

农业办: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指挥部交给的其他涉及供水、排水的事项。

文卫办: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退役军人办: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在指挥部领导下,及时组织民兵预备役和驻静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水务公司:保证供水范围内的市政管网灭火供水压力,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指挥部命令,视情为市政消火栓加压,保证灭火用水。

供电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移动、联通、电信)通信运营商: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保障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需配合指挥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事项。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按照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指挥部要求,起草向上级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3.2 抢修救援组

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牵头,会同公共管理办农业发展办经济发展办维护社会稳定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武装部等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抢修;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上级支援;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2.3.3 医疗救护组

文卫办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2.3.4 秩序维护组

团泊派出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疏散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区域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

政府办城建办安监办财政所民政办农业发展办、电力公司水务公司、通信公司等组成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2.3.6 信息舆情组

网信办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指挥部要求,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3.7 专家组

安监办牵头,成立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对策;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方案进行评估;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各村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监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备案。

镇安监办对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区域内登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给上级应急指挥部。

3.3 预警级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镇安监办接到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分级按照各相关部门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经镇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4预警发布、解除与调整

3.4.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橙色及其以下的预警信息须经副总指挥批准发布。

常态预警信息由应急中心向各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村委会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由镇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4.2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4.3 预警准备

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村委会及重点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村委会均应及时通报应急中心,应急中心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4.4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红色、橙色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镇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应急值守

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各成员科室部门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带班,保证政令畅通,通讯及时,不延误应急时机。

团泊镇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传真):68504012

4.2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及时向团泊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团泊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上级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2 信息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险化学品名称与涉及数量、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乡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3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态势,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到场。及时将信息通报各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3

5.2 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上级政府进行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本镇一级应急响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区级政府进行决策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本镇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团泊镇三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视情请求上级政府支持援助。

5.3处置措施

5.3.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时,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由总指挥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团泊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待上级政府应急处置人员到达后,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下进行协同处置,执行上级政府的处置决定。

5.3.2 一般及以下危险化学品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危险化学品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4新闻与舆情应对

5.4.1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4.2上级宣传部统筹协调下,信息舆情组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5.5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一级二级响应根据上级政府决定,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级响应由团泊镇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村委会负责,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恰当处理。

6.1.2 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6.1.3 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6.1.4 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60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后,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3 应急救助

6.3.1 团泊镇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 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保障机制

7.1 应急队伍保障

本镇需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3 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 通信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依托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确保通信畅通

7.5 医疗卫生保障

团泊镇卫生院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7.6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需要,维稳办联络交通运输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7.7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静海团泊派出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7.8 应急供电保障

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7.9宣传培训

镇安监办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落实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镇安监办负责解释。

8.2.2 镇安监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救援演习,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指挥部办公室。

8.2.4 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2.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6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津静海政办20222号)中的《天津市静海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