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泊镇丧葬补贴相关工作提示
2025年1月1日起开始
一、申请“丧葬补贴”需满足的条件
具有团泊镇户籍,但不享受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申领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简称“丧葬补贴”)。
城乡居民丧葬补贴标准为1800元。不可重复申领。
二、不符合申请“丧葬补贴”的情况
(一)本市亡故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规定的丧葬补贴:
1.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可领取丧葬费或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3.特困供养人员;
4.在本市死亡但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的人员(河东区天铁街道除外);
5.在异地或通过其他渠通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的人员。
(二)存在多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的(待退还后可及时发放)。
三、需提供材料
(2024年7月1日前死亡的仍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一)本市死亡本市火化
1.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领人的农商银行结算存折或卡(原件)
3.本市医院开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诊断证明(原件)
4.本市殡仪馆开具的火化发票(原件)
注:1.不是回族的回民家属,如果不火化,申领丧葬补贴时要提供回民公墓安葬证明。
2.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票据且符合丧葬补贴申领条件的,申领丧葬补贴时需提供遗体捐献等相关证明原件。
(二)外地死亡外地火化
1.医院开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诊断证明(原件)
2.申领人的身份证(原件)
3.申领人的农商银行结算存折或卡(原件)
4.殡仪馆开具的火化发票(原件)
注:1.死亡证明和火化票必须都是同一个地区的。
2.若火化发票不能体现亡者信息,需同时提供火化证。
四、办理时间
(一)请于工作日前来办理(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10月--4月);2:00--4:30(5月--9月)
(二)亡者火化后6个月内申请丧葬补贴;若未及时申请丧葬补贴的,现场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五、办理地点
团泊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团泊镇政府东配楼)
联系电话:6850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