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食药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静海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食药安委是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镇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药安办),承担镇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镇食药安办设在镇经济发展办。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镇食药安委主任由镇长张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副书记马艳芝、派出所所长李文波、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赵永海、党委委员副镇长田凯、宣传委员薛艳昭、副镇长周作洪、边永青、张淑贤、刘晨申,人大副主席曲永强等同志担任。镇食药安委成员由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经济发展办公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卫办、民政办)、公共管理办公室(城建办)、农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执法队、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司法所、团泊卫生院等部门。
第四条 因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镇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由镇食药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镇食药安委批准;镇食药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镇食药安办按程序报镇食药安委批准。
第五条 镇食药安办主任由分管食药品安全的副镇长担任。
第三章 镇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镇食品药品安全战略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七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团泊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九条 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镇食药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镇食药安委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一条 承办镇食药安委交办的事项。协助筹备镇食药安委会议。
第十二条 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受镇食药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起草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六条 镇食药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镇食药安委全体会议:由镇食药安委主任召集,镇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全镇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镇食药安委专题会议:由镇食药安委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七条 镇食药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镇食药安办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参会范围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镇食药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团食药安”,由镇食药安委主任签发。镇食药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团食药安办”,由镇食药安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镇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及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情况报送镇食药安办,镇食药安办汇总后报区食药安办。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药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做好与镇食药安办对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我镇将镇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会安排部署的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镇食药安办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食品药品安全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镇食药安办受镇食药安委委托,会同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镇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如遇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静海区团泊镇食药安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
附件
静海区团泊镇食药安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
一、镇食药安委
镇食药安委应对镇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我镇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科学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中长远期规划。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上级党委、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我镇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或实施方案,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每年至少2次召开党委会会议,听取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每年对村和本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优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成绩明显的单位和工作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建立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保障其独立有效运行。
(四)建立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和“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四有两责”要求,强化我镇市场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执法范围,加快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五)合力划分监管事权关系,厘清监管范畴和责任边界。建立跨部门、跨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会商、联合执法、事故处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六)按照“注重预防、全程监管、联合惩戒、信息公开、社会共治”的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逐步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全过程追溯。建立舆情监测处置机制,规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
(七)建立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八)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教育内容。
(九)在各村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十一)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保障办公用房、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检验检测、有奖举报奖励、风险监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协管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防范处置能力。
(十三)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
(十四)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制定食品摊贩限时限地管理办法,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水平。
二、经济发展办公室
(一)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制定促进我镇食品工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等方面研究。
(四)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有关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食品安全工作,加强行业食品安全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六)负责本辖区跨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协调,统筹本辖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七)组织召开本辖区食安委工作会议,以镇食安委名义统筹安排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起草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或重点工作安排。
(八)每半年向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食药安委述职,汇报工作。定期评估镇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风险和隐患,制定相应解决措施。
(九)加强协管员队伍建设,指导协管员开展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十一)完成镇党委、政府领导安排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负责指导全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
(二)负责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三)协调我镇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四、农业发展办公室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组织开展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机制。协调和指导我镇镇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开展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农业生产资料打假,组织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组织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与推广。指导农药、肥料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
(六)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指导粮食质量检测工作。
(七)负责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监管,定期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八)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九)推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五、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卫办)
(一)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对学校、医院食品安全宣传,加强违法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测。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学校、医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区级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医院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为上级部门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参考。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工作。
(四)依法对学校、医院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系统内医院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供餐和配餐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六)负责组织在镇域学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八)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九)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食品供应企业、个人的食品安全检查。
六、公共服务办公室(民政办)
(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加强我镇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标准规范,并推动实施。
(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七、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部门开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公共管理办公室(城建办)
(一)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
九、镇市场监管所
(一)组织制定我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建立我镇覆盖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七)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八)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九)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我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内容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镇食安办日常工作。
十、派出所
(一)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十一、执法队
(一)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建成区占路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
十二、司法所
(一)承办食品药品安全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二)承办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