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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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7-16 10:51

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食安办),承担镇食品安全委日常工作,食安办设在镇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本细则是食安办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团泊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1.2 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要求,结合团泊镇实际情况制定的。

1.3 本细则是团泊镇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2.1 团泊镇食安办是在镇党委、镇政府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

2.2 食安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和评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完成镇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3.1 食安办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食安办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总结和部署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食安办应当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和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食安办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归档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文件、资料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培训考核制度:食安办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同时对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应急处理制度:食安办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4.1 食安办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检。巡查和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置。

    4.2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并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的相关信息;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工作要求

5.1 食安办应当加强对各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两个责任”包保干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5.2 食安办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程序规范、运行高效。

5.3 食安办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4 食安办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全镇食品安全工作。

                            团泊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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