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团泊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镇食品安全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静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静海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食品安全委(简称镇食安委)是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镇食品安全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镇食安办),承担镇食品安全委日常工作,镇食品安全办设在镇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镇食安委员主任由党委副书记、镇长张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委员、副镇长田凯、副镇长张淑贤担任;委员由人大主席刘四喜、副书记崔立业、马艳芝、派出所所长吕洪辰、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杜振峰、副镇长马金水、刘晨申等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党建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卫办、民政办)、公共管理办公室(城建办)、农业发展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执法队、市场监管所、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村(居)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镇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镇食安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镇食安委批准;镇食安委委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镇食安办备案。
第五条 镇食安办主任由副镇长张淑贤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镇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文卫办、民政办)、农业发展办公室、市场监管所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明确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确保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工作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第三章 镇食品安全委主要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食品和镇党委政府安全工作部署,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划、计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八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镇食品安全工作,督促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九条 统筹协调团泊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镇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静海区镇食安委和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镇镇食安委的要求,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二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镇镇食安委各成员加强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受镇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村级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组织各有关单位落实静海区镇食安委对镇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任务。
第十四条 受镇食安委委托,组织对食品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按照镇食安委授权,组织对镇镇食安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就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工作约谈。
第十六条 起草镇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静海区食安办、镇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镇食品安全委会议制度
(一)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镇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镇镇食安委委员参加,研究镇级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式,部署全镇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工作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镇食品安全办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镇食安办主任召集,研究拟提交镇食安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同志参加。
(二)专题会议:由镇食安办主任召集,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镇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镇食安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可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单位,会议纪要明确的各项任务,由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镇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二条 工作文件制度。镇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团食安委发”,由镇食安委主任签发。镇食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团食安办”,由镇食安办审核,镇食安办主任签发。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重要工作信息上报镇食品安全办。镇食安办不定期编写简报,反映情况问题,报送经验做法,供镇食安委领导同志,镇食品安全委委员、各成员单位参考。
第二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镇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镇食安办,镇食安办汇总后报镇食安委。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镇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工作数据共享和情况交流,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报镇食安办,视情上报镇食安委或镇党委政府。
第二十四条 会商制度。由镇食安办主任召集,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科室相关负责同志或有关专家参加。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制度。受镇食安委委托,镇食品安全办对各村委会、居委会、镇有关部门开展年度评议考核,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