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头镇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静海区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镇党委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事件或周边地区地震对本镇造成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做出相应调整。
2 组织体系
本镇抗震救灾工作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镇政府负责指挥和协调全镇抗震救灾工作。
2.1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镇政府成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由镇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指挥,所有班子成员任副总指挥。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本镇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镇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组织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各村委会、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接受和传递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灾情、社情、民情;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完成镇党委、镇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2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安监办牵头,党建办、综合办、武装部、经济发展办、生态环境办、村镇建设办、财政所、综治办、卫健办、民政办、农业发展办、综合执法队、台头派出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有关单位赴本镇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2.2 抢救抢险组
由武装部牵头,安监办、台头派出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本镇的救援行动;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3 群众生活组
由安监办牵头,综合办、经济发展办、财政所、民政办、综治办、台头市场监管所、台头卫生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物资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发放外界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
2.2.4 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宣传办牵头,安监办、村镇建设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发展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速报;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2.2.5 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卫健办牵头,安监办、农业发展办、经济发展办、民政办、生态环境办、台头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队、台头卫生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粪便处理。
2.2.6 交通运输组
由台头派出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
2.2.7 新闻舆情组
由网信办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2.8 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村镇建设办牵头,农业发展办、综合执法队、台头派出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2.9 社会治安。
由台头派出所牵头,武装部、司法所、维稳办、综合执法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2.10 通讯保障组
由网信办负责。主要职责:协调、组织联通静海公司、移动静海公司、电信静海公司等单位负责启用应急通信设施,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2.2.11 恢复重建组
由村镇建设办牵头,经济发展办、农业发展办、财政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安监办,承担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办分管副职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安监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镇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本镇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村庄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4 村级抗震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辖区内18个村设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村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村“两委”成员组成,明确抗震救灾职责。村抗震救灾领导小组职责包括:(1)熟悉镇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村级抗震救灾队伍;(2)按照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开展本村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3)当接到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预警信息时,村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传到户到人,做好救灾及人员转移准备等工作;(4)做好本村群众转移安置的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人员转移时间、地点、路线、召集人和注意事项等。当接到上级人员转移命令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的具体工作,迅速将危险区群众转移至安全的避灾场所;当出现交通、信息中断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实施自主转移;(5)当发生地震灾害时,发动群众及时开展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将灾情报告镇抗震救灾指挥部;(6)配合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灾情统计和救济救助工作。
3 检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3.1地震监测预报
安监办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搜集与上报并组织宣传办对本镇各村庄发布相关预防信息。
3.2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防震减灾工作要求,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镇防震减灾工作。
3.3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安监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相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镇政府强化应急值守以及震情值班、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镇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镇造成地震烈度IX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镇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镇造成地震烈度VII-IX度影像,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镇发生4.5-5.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镇造成地震烈度V-VII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镇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镇发生2.5-4.4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镇造成地震烈度IV-V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镇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镇抗震救灾I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启动区抗震救灾II级应急响应,镇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组织指挥,调动全镇力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害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镇处置能力时请求区委、区政府支持并接受统一领导。
4.1.3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往灾区开展救援行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1.4 信息报送、发布
地震发生后,安监办应立即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震情,并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镇政府各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网信办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工作原则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4.2 应急启动
4.2.1 地震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安监办立即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政府。
4.2.2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经请示区委、区政府同意,由镇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镇政府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
4.3 I 级应急响应
4.3.1 指挥调度
在镇党委领导下,镇政府组织指挥镇抗震救灾I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经镇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同意,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召开指挥部第一次会议。
(2)成立台头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镇党委、政府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级应急响应情况进行上报。
(4)要求有关单位迅速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命令镇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武装部及台头消防站等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6)要求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维护、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7)要求新闻舆情组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迅速、准确、持续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
(8)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视情请求区委、区政府给予援助。
(9)紧急状态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具体工作、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综合协调组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态结束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4.3.2 处置措施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搜救人员。抢救抢险组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援。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群众安置。群众生活组组织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抢修组、通信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送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震情监测与灾情评估。地震监测和灾情评估组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地震区域及全镇形势进行研判;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死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综合协调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群众生活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舆情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0)次生灾害防御。抢救抢险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指挥调度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镇抗震救灾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1小时内赶赴重灾现场。
(2)镇政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情况进行上报。
(3)命令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4)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4.2 处置措施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采取I级应急响应处置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4.5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由镇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镇政府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镇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适时协调区建设、规划等部门协助受灾区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镇政府、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安监办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镇政府各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综合办、财政所、台头卫生院等部门按照镇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由财政所予以保障。
6.3 避难场所保障
镇政府、各村庄在现有避难场所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境保护、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需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4 基础设施保障
网信办协调联通静海公司、移动静海公司、电信静海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公众移动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网信办定期组织各村对村庄广播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村镇建设办协调电业所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台头派出所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网信、安监、科协、文教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
镇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 其他地震事件
7.1 地震谣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分析谣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由镇党委、政府视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网信办组织宣传报告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台头派出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台头镇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由安监办拟制)
(2)台头镇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由安监办拟制)
(3)台头镇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由武装部拟制)
(4)台头镇抗震救灾地震监测预警保障计划(由安监办拟制)
(5)台头镇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由卫健办拟制)
(6)台头镇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由安监办拟制)
(7)台头镇抗震救灾城市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由村镇建设办拟制)
(8)台头镇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由村镇建设办拟制)
(9)台头镇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由台头派出所拟制)
(10)台头镇抗震救灾公路抢通保障计划(由台头派出所拟制)
(11)台头镇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由村镇建设办拟制)
(12)台头镇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由网信办拟制)
(13)台头镇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由农业发展办拟制)
(14)台头镇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由台头派出所拟制)
(15)台头镇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由台头派出所拟制)
(16)台头镇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由网信办拟制)
(17)台头镇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由村镇建设办拟制)
8.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监督检查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2 各镇直部门、各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3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4.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