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广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王口镇镇域内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管员是协助镇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在村域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协助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村配备2名协管员。
第四条 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以下简称:监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协管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用
第五条 协管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应在其负责的村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村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上级部门的管理;
(四)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第六条 协管员配备程序:
(一)协管员的产生由各村推荐,经镇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后,择优确定;
(二)任期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续任;
(三)协管员任用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协管员的管理
第七条 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村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底及时上报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
(二)摸清本村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掌握动态变化,建立相应台账,发现新开、关停、无证等情况,及时上报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
(三)注意发现村内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时主动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和市场监管所报告,并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按照规定协助镇里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指导工作;协助镇里做好村内食品摊贩的各项管理工作;协助镇里做好村“小饭桌”规范管理工作;
(五)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村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六)收集、报送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与镇政府、市场监管所紧密联系。收集、听取、传递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经营者传递有关部门主要监管信息;
(七)积极配合和参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及时将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宣传画报、通告、横幅等宣传资料张贴在醒目位置。积极参加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积极参加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协管员的纪律要求:
(一)协管员无执法权,不得直接从事或参与罚没、扣押财物等处罚;
(二)协管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有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执法的信息;
(三)协管员要廉洁奉公,不得接受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四)协管员要恪守职责,不得利用协管员身份的便利违规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协管员要规范自身行为,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协管员发现有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知情不报、谎报、瞒报。
第九条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对配备的协管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协管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提供学习资料等;
(二)对协管员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协管员的合法利益。协管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监管站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责任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认真组织协管员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及时主动发现问题、报告间题,充分调动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发挥协管员队伍作用。
第十条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应为所配备的协管员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第四章 协管员的考核
第十一条 镇食品药品监管站应每半年对协管员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70至89分的为称职,考核得分69分及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协管员的考核情况必须有完整真实的记录,形成考核档案并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考核工作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章 协管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协管员考核奖励机制,不定期听取监管相对人对协管员的意见建议,了解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对工作优秀的协管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不履行工作职责或滥用职权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解聘,使协管员队伍保持纪律严明、依法办事、工作积极、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协管员队伍真正发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协管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协管员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发放经费补助(每人每月200元),考核为不移职的协管员不予发放经费补助,予以解聘。
第六章 协管员的解聘
第十七条 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解聘: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工作期间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五)故意瞒报、隐瞒村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村内发生重大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协管员存在失职行为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食品药品监管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静海区王口镇政府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