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静海区西翟庄镇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4 11:10

西翟庄镇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我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的   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国家、生态环境部及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0〕22号)、《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20〕9号)、《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20〕34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

三、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西翟庄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职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西翟庄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企业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办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重污染天气预警,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村民委员会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三)指挥部督查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镇纪委监委、政府办、企业办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四)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职责

1.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企业办

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政府办

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部门、跨村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城建办

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和散煤治理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工作。

(4)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严格控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带泥上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工作。

(5) 农业办

负责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与区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

(6) 纪委监委

负责组织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村民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村民委员会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各村民委员会职责

成立村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村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镇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

四、预警分级、发布及调整

(一)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的发布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采取以下措施发布:

一是通过微信工作群和电话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由企业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立即通过电话、微信、文件和进企业排查的形式通知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各类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三是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与区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沟通。

(三)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同步进行调整或解除,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企业发布通知。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的启动

严格执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镇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将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相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参照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开展涉气企业协商减排。

(三)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天津市静海区涉气企业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7)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8)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对各成员单位、村民委员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

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发布,镇应急指挥部接到区政府指令后,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村民委员会解除预警。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六、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区应急指挥部。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二)科技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和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三)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提高应急预警响应能力。

(四)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方案由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和各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方案。

    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