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一)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三)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二、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指定银行存折复印件;
2、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分别提供特困人员证明和低保证,其他困难对象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申请家庭或个人收入、房产及生活必需支出证明;
3、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凭证;
4、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或其他事项的,须由实施救助或受理部门出具证明。
5、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6、临时救助受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审批。针对不同类型救助申请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类型等,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金额低于6个月(含)低保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按月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报区民政局转介;各乡镇可设立精准救助资金,对政府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