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子牙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园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生态环境部及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津静海政办发〔2023〕29号)。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子牙经开区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方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方案。
1.4 实施方案体系
子牙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体系包括:子牙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子牙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园区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子牙经开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生态环境局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子牙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园区环保办,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办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环保办工作人员担任,应急期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专职工作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适时修订《子牙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辖区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清单,以及用车大户清单和保障类清单,并组织落实;组织企业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修订;牵头负责组织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开展落实情况;落实市级应急预案和区级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园区内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启动应急响应。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接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通知后,及时向园区内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发布通知,同步进行调整或解除。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3.4 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区域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通知园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等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督查检查。
4.3 减排措施要求
4.3.1 基本管理要求。纳入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4.3.2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根据区生态环境局分类制定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园区内涉气工业企业进行排查。通过采取减少或停止货物运输的方式,对重型载货车辆(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移动源差异化管理。
(1)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分级,根据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减排措施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2)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3)用车大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确定),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实施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限用措施(载货白名单车辆除外)。
4.3.3 建立保障类清单。对于可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工程和重型载货车,报区生态环境局审核确认后,在确保应急减排效果的前提下,对确需保障的统筹纳入清单,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纳入保障类清单。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以及运输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上报区生态环境局移出保障清单。
(1)保障类企业。主要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以及未纳入当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保障的,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减排。
(2)保障类工程。主要涉及重大民生和国家重大战略建设,以及涉及安全生产需连续施工的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允许实施土石方作业。
(3)保障类重型载货车。主要涉及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物流等企事业单位用于安全生产运行、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重型载货车,可按程序纳入货车白名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进行运输。
4.4 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Ⅰ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指挥调度;Ⅱ级或Ⅲ级响应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组织对全园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用车大户等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4.1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性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6)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管理(载货白名单车辆除外)。
处置工作: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4.4.2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2)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载货白名单车辆除外)。
处置工作:
组织园区内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组织园区内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载货白名单车辆除外),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
4.4.3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建议性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园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处置工作:
组织园区内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组织开展督查和执法检查。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及时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企业、工地等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期间,根据区生态环境局下发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园区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督导,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等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
6.2 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修编应急减排清单、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提前制定各类人员装备、车辆、设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巡查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对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微信工作群、环保会议、电话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企业、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责任追究
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8.1 方案修订
本方案由子牙经开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方案组织进行修订。
8.2 方案解释
本方案解释工作由子牙经开区承担。
8.3 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