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津静海综执简决字(2023)第052号
相对人 |
张永杰 |
年龄 |
49 |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6日,在天津市静海区 东方红路,实施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壹佰元罚款。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缴款地址: 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2023年10月26日
相对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 |||
备注: |
(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代收银行,第三联交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