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海综执简决字(2024)第 076号
相对人:方伟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东平道6排36号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8日,在天津市静海区东平道6排36号,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R于2024年10月29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R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缴款地址: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你(单位)也可以通过我单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相对人签字: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
2024年10月29日 |
备注: |
(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代收银行,第三联交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