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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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04 17:17

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静海综执决字(2024)第 076

相对人:方伟

址:天津市静海区东平道636

你(单位)于20241028日,在天津市静海东平道636,实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R20241029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R(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缴款地址: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单位)也可以通过我单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相对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20241029

备注:

(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代收银行,第三联交相对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