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静海综执简决字(2024)第 080号
相对人:李志鹏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0日,在天津市静海区开发区24号路,实施运输车辆运载渣土未使用密闭运输工具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R于2024年12月30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元 罚款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缴纳; R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缴款地址: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你(单位)也可以通过我单位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相对人签字: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字:年月日
2024年12月30日 |
备注: |
(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代收银行,第三联交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