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财基指〔2022〕12号
区住建委: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有关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的通知》(津财基指〔2022〕7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直达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你单位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5953.42万元,其中调整2021年补助资金2703.42万元、调整2022年补助资金3250万元,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本次调整的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你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