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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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静海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 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5226871/2023-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资静海[2022]325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   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静海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

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静海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                 区财政局



                                       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静海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

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报审稿)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810号),结合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扎实做好补充耕地统筹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保障全区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2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3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明确统筹实施办法及要求,合理控制统筹实施规模。

4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总体目标

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实现全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二、重点任务

(一)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1.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

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监管,各乡镇党委、政府是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确保镇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地块无违法侵占行为,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2.切实转变用地观念

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在项目选址论证过程中,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论证分析、科学规划,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

3.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在保护生态环境且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后备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用于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1.完善以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国家统筹为辅落实补充耕地的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建设单位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立足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的,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我区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复垦等方式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以下简称自行开垦指标);二是通过国家跨省域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国家统筹指标);三是通过国家跨省域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上述三项指标由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统一入库,区政府统筹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单位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立项、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申报、后期管护等具体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负责按照程序组织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初审、论证、验收,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单位提出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汇总后形成全区土地治理项目预算,报送至区财政。负责根据拟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测算每年需要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申请国家统筹。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报送的全区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结合财力情况安排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市级财政。

2.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标准

我区采取经营性类项目反哺产业类项目模式进行分类,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财政资金收支平衡。具体分为五类:

1.1农村宅基地类项目,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使用我区自行开垦指标或国家统筹指标,不向村民收取补充耕地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2产业类项目,原则上使用我区自行开垦指标或国家统筹指标,需按照15/亩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3.3公益民生及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使用我区自行开垦指标或国家统筹指标,需按照30/亩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4.4住宅类、商业类项目,原则上使用国家统筹指标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照50/亩缴纳补充耕地资金。

5.5由乡镇政府组织开垦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本乡镇使用。涉及本乡镇公益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原则上可以以按照开发整理成本价购买缴纳补充耕地资金。,保留的完善手续类产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此外,国家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价格为准。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及价格按照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按照要求,我区购买的国家统筹指标价格标准为11等水浇30/亩,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别,国家统筹指标价格指标相应增加或减少3/亩(注:根据市规划资源局下发的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成果确定耕地等别,静海区绝大多数耕地等别为11,故各类建设项目以上使用自行开垦指标或国家统筹指标,缴纳补充耕地资金以11等水浇地为基准计算,如涉及提高或降低等别,将按照3/亩一个等别最终确定最终价格)。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可于每年一季度对区内补充耕地价格调整一次,最高价格不超过国家统筹价格的2倍,未调整的按上一年度补充耕地价格执行。

3.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机制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向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提出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申请,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结合实际做好统筹安排,测算耕地开垦资金,负责征收,并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用地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足额缴入国库。

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参与全区土地整治,将整治出的新增耕地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对于出售补充耕地指标获得的收益:建立土地整治奖励机制,一是对土地整治成本折算新增耕地单价低于30万元/的,区财政在拨付土地整治成本的基础上,将30万元/亩为基扣除整治成本后剩余收益资金70%奖励给土地整治项目所在乡镇或园区(不含农村宅基地类项目本乡镇公益民生及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耕地占补指标。二是对土地整治成本折算新增耕地单价超过30万元/亩的,由区财政按30万元/亩的标准拨付土地整治成本,不再给予奖励,和补偿土地整治成本不足部分不再补偿。三是以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时点为始,一年为期,区人民政府采取一次或分期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天津市土地整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项目程序,严禁投资主体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严禁未征得权属单位同意而强行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严禁以土地整治为名、蓄意破坏生态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多策并举提升耕地占补平衡能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稳步推进。

(二)强化监管和考核,抓好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晰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同时,耕地占补平衡已纳入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要加强耕地占补指标信息管理,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缴纳等情况纳入信息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区国土分局 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静海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国土房静海[2018]572号)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810号)废止时,本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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