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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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3-30 14:05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总工会关于关心关爱工会会员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党委会议研究,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津静国资〔20228)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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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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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的通知》(津工通〔2017〕6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8〕62号)、《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工通〔2018〕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9〕1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津工通〔2019〕44号)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工会经费收支坚持党的领导、分工负责;坚持独立核算、预算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坚持服务会员,民主管理原则。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标准

工会会员是指在机关缴纳会费的工作人员。

(一)支出范围

1.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全体会员慰问。

2.会员生日、结婚生育、退休慰问。

3.会员重病关爱、大病救助。

4.会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单位退休人员去世慰问。

(二)支出标准

1.节日慰问品发放。春节、中秋两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控制在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累计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2.会员过生日时,工会可为每位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券1张。

3.会员结婚生育时,工会可给予不超500元的慰问品。

4.会员退休时,工会可为每位会员购买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

5.会员本人去世时,工会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可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6.本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给予600元的慰问金。

7.工会可组织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每年不超过3次,每次每人不超过50元。

8.工会组织会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不超过300元。

9.会员重病关爱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8〕62号)文件执行;重病住院关爱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职工重病住院关爱资金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工通〔2018〕89号)文件执行;大病救助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工通〔2019〕16号)文件执行。

三、工会经费管理

工会经费由综合办公室管理,负责工会经费制度的贯彻执行及工会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

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工会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四、其他

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参照上级工会制度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工会制度相悖之处,以上级工会制度为准。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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